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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价采中心印发!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-k8凯发 关于印发药品和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价采中心发〔2021〕2号 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: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建立政务服务「好差评」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51号),按照《**医疗保障局医保政务服务「好差评」制度建设工作方案》和《**医疗保障局深化「放管服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机制》要求,我中心研究制定了《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「清单」)附后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 一、及时制定并发布本省办事指南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,根据清单制定办事指南,内容包含事项名称、受理单位、服务对象、办理渠道、申请条件、申请材料、办理程序、办理时限、评价渠道等,同步规范线上和线下办理事项及办事流程。2021年12月底前,各省要完成办事指南的发布。 二、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各省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按医保政务服务「好差评」制度要求,开展医保政务服务评价工作,做好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,加强对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,健全激励约束机制,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。 三、强化组织引导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清单的意义与作用,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,**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,并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,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,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**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报告。我中心将及时总结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的经验做法,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,同时将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和「好差评」结果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。 附件: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**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2021年8月25日 附件(图片版): 来源|**医疗保障局 编辑:小黄 |